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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

日期:2018-09-20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的考核和监督。河南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

1.1  有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申请专项计量授权:

a)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b) 承担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c) 承担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

d) 承担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

1.2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标准,应符合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3  从事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校准任务的计量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资格证件。

1.4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其管理体系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允许根据专项计量授权的需要对其不适用内容进行适当的裁剪。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3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 105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 1069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JJF 1071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JJF 1117   计量比对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7000 –2006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5 – 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及定义

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和GB/T 27000-2006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并定义和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术语和定义。

3.1  计量授权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2  专项计量授权

针对特定任务的计量授权。

注:特定任务是指本规范1.1条规定的活动,而不包含其它计量监督保障活动。

3.3  管理体系 【GB/T 19000-2008,3.2.2】

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

注: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可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管理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

本规范中管理体系是指控制机构运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

3.4  测量仪器的检定  

计量器具的检定   【JJF1001—2011,9.17】

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

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5  检定证书 【JJF1001—2011,9.31】

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3.6  不合格通知书 【JJF1001—2011,9.33】

说明计量器具被发现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不合格通知书成为“检定结果通知书”。

3.7     校准   【JJF1001—2011,4.10】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与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注:

1  校准可以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  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及常被错误称作的“自校准”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淆。

3  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

3.8  计量比对 【JJF1117—2011,3.1】

在规定条件下,在相同量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所复现或保持的量值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的过程。简称比对。

4  组织和管理

4.1  法律地位

4.1.1  独立法人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为独立法人的,应有机构设置文件或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主管部门的,其负责人应具有任用文件。

4.1.2  非独立法人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有独立的建制,其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相对独立,应有母体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书和保证公正性的声明。机构负责人应有法人的任命文件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若机构与母体法人之间管理层次较多时,可由对机构实施直接管理的上级组织或管理层出具任命文件,该组织或管理层还应从不同角度对保证机构的公正性做出承诺。

当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4.1.3  授权意向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必须提供拟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意见。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复查的机构必须提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继续授权的意见。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扩项的机构必须提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扩项的意见。

4.2  责任

4.2.1  职责

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从事专项计量授权工作,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2.2  任务

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每年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告当年授权任务完成情况。

4.3  基本条件

4.3.1  体系覆盖范围

机构的管理体系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符合机构的实际,覆盖其在各种场所进行的全部专项计量授权工作。

4.3.2  机构的组织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a) 保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必要的组织结构。具有描述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组织结构框图;明确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工作之间关系的管理体系要素及职能分配;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能和各岗位职责。

b) 保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必要的组织、人力、技术、物质、财务等资源,至少编制以下一览表:

——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一览表;

——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标准一览表;

——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项目环境条件控制要求和受控环境设施配置一览表;

 ——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人员情况(含持证情况)一览表;  

 ——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执行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一览表。

c) 保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的公正性。有相应的措施,保证检定、校准质量不受任何内部或外部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干预、压力和影响;有文件化的政策,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保密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确保满足保护顾客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要求。机构应具有公正性声明、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

d)明确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工作;指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能与机构管理层直接沟通;对关键岗位应指定代理人员,并在管理体系中明文规定其代行职权;当机构的关键岗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办理人员变更手续,以保证机构的授权工作不受影响。

界定与专项计量授权工作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检定人员、校准人员、核验人员、授权签字人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保证其履行职责必需的能力和资源。

设立质量监督员。由了解检定、校准目的,熟悉检定、校准要求,懂得评价检定、校准结果的人员对专项计量授权的检定、校准活动实施有效的技术监督。

应有上述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命文件。

e)加强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教育,使全体员工明确自己在管理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责任,认识本职工作对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及如何为自己工作的质量目标做出贡献。有质量目标的分解与贯彻执行本规范的证明材料。

f)应加强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确保管理体系运行可靠。

g)应有足够的经费保障能力,保证授权工作的正常进行。

h) 机构负责人应注重建立适宜、和谐的内外部沟通机制,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5  管理体系

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专项计量授权工作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能有效地组织贯彻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应有管理体系运行的工作记录。

5.1  体系文件

机构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管理要求制定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机构的检定、校准工作质量所需要的程度。体系文件应易于有关人员获取、理解和执行。

5.1.1  管理手册

机构应编制和保持管理手册。管理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手册的识别、控制、修订信息;

b)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c)机构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承诺;

d)机构组织框图;主要责任人、证书签发人及各部门职责;体系要素和职能分配;

e)与专项计量授权工作有关的各类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利及相互关系;

f)管理体系的描述。包括体系文件的架构、体系要素的裁剪说明等;

g)考核规范要求与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对照表;

h)附录,包括相应的图表、一览表、支持性文件目录等。

5.1.2  程序文件

机构应制订满足专项计量授权需要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程序文件的规定应当与管理手册相一致,至少应包括:  

a)保证专项计量授权活动公正性、诚实性、可靠性的管理程序;

b)文件管理程序;

c)测量设备管理程序(含配置、验收、标识、溯源、使用、维护、修理、报废等);

d)计量标准管理程序;

e)人员管理程序;

f)实验室内务管理及设施保障管理程序;

g)检定、校准实施管理程序;

h)检定、校准物品管理程序;

i)检定、校准质量控制程序;

j)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程序;

k)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管理程序,

l)数据和软件控制程序(含修正因子更新);

m)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管理程序;

n)证书和印章管理程序;

o)技术档案管理程序;

p)实验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q)外来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管理程序;

r)不合格工作控制程序;

s)顾客满意和投诉管理程序;

t)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管理程序;

u)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程序文件制定的多少与详细程度应与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相适应。以上程序文件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合并制定或裁减。

经受理授权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机构的程序文件允许简化,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实验室岗位职责分配与管理;

b)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

c) 量值溯源的管理与实施;

d) 环境条件及设施的保障;

e)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管理;

f) 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

g) 事故报告管理;

h) 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

5.2  文件与记录控制

5.2.1  文件控制

机构应有体系文件管理程序,控制来自外部或内部制定的所有文件,包括编制、审批、发布、标识、发放、使用、修订、确认、回收、作废等。确保文件现行、有效、方便获取。

5.2.2  记录控制

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应制定管理程序对其填写、更改、查阅、识别、收集、检索、保存、维护和清理等进行控制,防止其损坏、变质、丢失和未经授权的介入和修改,以保护安全及保密。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

机构应有:执行标准(规程、规范)档案、测量设备(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检定和校准软件)档案、检定和校准工作档案、人员技术档案、管理体系运行和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的档案等。

5.3  管理评审

5.3.1  基本要求

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计划,定期对机构的管理体系和与授权检定、校准任务有关的活动进行管理评审,以改进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的有效性、与顾客有关的检定、校准和资源需求,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应有管理评审的程序、计划、记录、报告、验证、确认等内容。应保存管理评审记录并确保管理评审做出的决定和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

5.3.2  评审输入

为确保管理评审的质量,评审时应充分考虑:

a)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政策和程序的适宜性;

b)外部机构的评审报告和近期内部审核结果;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的结果;

e)专项计量授权检定、校准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f)顾客的反馈、投诉、改进的建议;

g)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

h)对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等。

5.3.3  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a) 管理体系有效性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 与法律法规要求和顾客要求有关的检定、校准的改进;

c) 资源需求;

d) 纠正预防措施等。

注:

1  管理评审典型周期为12个月。

2  评审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下年度的目的、目标和活动计划的输入。

3  管理评审包括对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

6  资源配置和管理

6.1  基本要求

机构应确保提供满足承担专项计量授权任务要求的资源配置和管理。应编制完整、准确的反映体系资源配置和管理要求的各种表格。

6.2  人员

6.2.1  人员配置

机构应配备与开展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相适应的管理、监督、检定和校准等人员。应编制承担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的全部人员一览表,每个检定、校准项目的在岗检定、校准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人为注册计量师。

6.2.2  人员培训

与专项授权检定、校准等直接相关的人员应经必要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有人员培训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等。  

6.2.3 人员资质

承担专项授权任务的检定、校准、核验人员,应当持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计量检定员证件,授权检定、校准项目证书中的主管人员应当是经考核合格的授权签字人,人员上岗应经本机构授权公布。

6.2.4  人员技术档案

机构应按一人一档建立人员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和有关教育、经验、能力、培训、考核、专业资格、资质授权和业绩成果等方面的必要信息及证明。

6.3  设施和环境

6.3.1  基本要求

用于检定、校准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所授权项目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检定、校准工作要求的设施及环境条件不会影响检定、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应具有所开展项目对环境条件要求一览表、受控环境设施配置措施和受控环境符合要求的证实材料。进行现场检定、校准的,必须制定程序文件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授权工作正常运行、测量数据准确可靠。

6.3.2  环境监控

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有要求,或对检定、校准结果有影响时,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参数的变化,当环境条件危及检定、校准结果时,应停止工作。

6.3.3  隔离和标识

对不相容检定、校准活动的相邻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影响检定、校准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实施标识和控制。

6.3.4  安全环保

应制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并符合有关人身安全、生命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6.4  测量设备

6.4.1  设备配置

机构必须配备为正确进行检定、校准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器(含标准物质)和配套设备,设备的固定资产产权应当属于本机构或其母体法人,建立设备一览表,并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编号、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一览表与计量标准履历书的信息应当一致。

6.4.2  计量标准法制管理

承担专项计量授权任务的计量标准,必须持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检定或校准证书及承担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的计量授权证书和附件。

6.4.3  设备操作人员

测量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有关人员能方便获取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效技术文件。

6.4.4  设备标识

对测量设备应采用计量确认状态标识管理,标识至少应注明测量设备出厂编号(或设备编号)、确认日期、有效期、确认结论、确认人员等。状态标识可以是标签、代码或其它标识。

6.4.5  设备管理

应按照程序进行设备的运输、贮存、使用、维护、保养和处置等,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在机构固定场所外使用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时,应执行现场检定、校准控制程序。

6.4.6  不合格测量设备

机构应对影响检定、校准结果的不合格测量设备实施控制。对不合格设备应停止使用、明显标识、隔离存放、记录不合格情况。不合格测量设备在调整修理后应重新检定或校准、重新确认、重新标识;评估不合格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必要的跟踪、追溯及记录。

6.4.7  设备调整

用于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包括硬件、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防止发生致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当检定、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及时正确更新。

机构应有相关程序文件和相应活动记录。

6.4.8 设备档案

机构应建立、保存并完善对检定、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测量设备(或每套装置)及其软件的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设备档案至少应包括:

a)设备的履历表或基本信息表(包括设备及软件的识别、制造厂信息,主要技术指标、验收或建档的情况、管理的必要信息等);

b)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随机的手册或说明书、制定的操作规程、必要的中文译文等);

c)设备的管理资料(包括专管人员、当前处所、维护计划等);

d)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记录(包括安装、改造、检定或校准、使用、维护、维修等)。

计量标准档案的建立、维护与管理应符合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

7  检定、校准的实施

7.1  检定、校准物品的接受

机构应设计、记录、保存测量设备检定、校准收发单,在接受检定、校准物品时应如实登记,收发单记录的信息,应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物品在检定、校准过程中不被混淆,不产生纠纷。

7.2. 服务顾客

7.2.1应执行接受、保护、运输、处置顾客送检物品的控制程序,确保送检物品在检定、校准过程中不被损坏。

7.2.2 应与顾客保持沟通与合作,以便明确顾客的要求与反馈信息,并在确保其他顾客机密的前提下,允许顾客到实验室参与或者监视与其有关的测量操作。

7.2.3 提供检定、校准服务时,必须遵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定、校准服务质量、完成时限和收费标准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7.3  检定、校准方法

7.3.1  基本要求

在专项计量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所有检定、校准活动,应采用授权批准的方法。应确保其使用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是现行有效版本。必要时,可采用细则予以补充。

7.3.2  方法的选择

7.3.2.1  计量检定

开展计量检定时,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若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使用部门或河南省以外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时,应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7.3.2.2  计量校准

开展计量校准时,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机构可以根据国际、区域、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JJF 1071《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编制满足校准要求的河南省计量校准规范,制定的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应当满足顾客需要且与所进行校准相适宜,编制的计量校准规范应经技术确认,并将经确认的校准规范和验证结果,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计量校准授权的技术依据。

7.3.3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应执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对检定、校准结果按有关法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及JJF 1059.1《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表示》的要求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评定也可采用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所推荐的方法。

保存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相关资料。

7.3.4  数据控制

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检测设备对检定、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应:

a) 实施数据保护和软件控制程序,保证数据输入、采集、储存、传输和处理的完整性、保密性和有效性;

b) 提供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维护计算机和自动化检测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c) 对购置的自动化检测设备或者机构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实施控制,并对其适用性进行验证;

d)当执行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变化时,应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变化情况及使用的软件程序进行确认,验证其准确性、适用性,并做好记录。

7.4  服务与供应品的采购

对影响检定、校准工作质量的外来服务选择和供应品的采购,应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确保外来服务的有效和供应品的质量,以满足检定、校准工作要求。

7.4.1  外来服务

外来服务包括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人员培训等。

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应选择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予以计量授权的

计量技术机构;人员培训应选择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培训机构;机构应保存合格外来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证明文件及评价记录等。

7.4.2  供应品采购

应控制对检定、校准结果有影响的供应品的质量,包括测量设备、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确保所购物品满足法制要求,供应品购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储存。并经证实符合有关检定、校准要求之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供应品的采购应分析和评价其资质、质量水平、以往业绩及保持能力,并保存评价记录和档案。

7.5  分包

专项计量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校准任务不允许分包。

7.6  量值溯源

7.6.1  基本要求

用于专项授权检定、校准工作的所有测量设备应有效溯源,持连续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7.6.2  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

机构应编制和执行测量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计划,以确保本机构的检定、校准结果可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测量的溯源性是由能出示其资格、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机构提供的检定、校准服务予以保证。

测量设备的有效溯源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a) 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提供的检定、校准服务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符合要求保证其溯源性。

b)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c) 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合法的、经确认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参数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并参照JJF1139《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

d) 计量标准中的标准物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7.6.3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计量标准只能用于检定、校准,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机构应具有所建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和溯源框图(包括上级、本级和下传三个层次和计量器具名称、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等要素),开展周期检定的实施计划。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一览表中应包括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名称、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和测量范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标准物质证书)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7.7 检定、校准物品的处置

7.7.1  检定、校准物品处置

机构应有用于检定、校准物品的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清理的程序,包括为保护物品的完整性和顾客利益所需的全部条款。

7.7.2 检定、校准物品识别

应有检定、校准物品识别系统。识别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物品在机构的检定、校准活动中不被混淆。

7.7.3  检定、校准物品的检查和记录

在接受检定、校准物品时应记录异常情况或对检定、校准方法中所述的正常条件的偏离。当对物品有疑问时,或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对所要求的检定、校准规定不够详尽时,机构应与顾客沟通、阐明,并予记录。应保存检定、校准物品接收、检查的记录。

7.7.4 防止检定、校准物品的损坏

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检定、校准物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性能退化、丢失或损坏。

7.8  检定、校准质量的保证

7.8.1  检定、校准过程的控制

机构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检定、校准。受控条件应包括:

a) 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标准;

b) 应用经确认有效的检定规程、 校准规范;

c) 可获得所要求的信息资源;

d) 保持所要求的环境条件;

e) 使用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对于实验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突发外界干扰时(如设备故障、损坏、停水、停电、停气、人身安全等)应有应急处理措施。

7.8.2  检定、校准结果的控制

应实施检定、校准结果有效性监督控制程序。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核查。这种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下列内容: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或组织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

c) 利用相同或不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定、校准;

d) 对保留的物品进行再检定、校准。

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超出预定的判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错误结果报出。

保存监控方法的评审记录、质量控制数据分析和纠正措施计划等。

7.9  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

应执行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管理程序,保存批准的原始记录格式和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技术档案等。

7.9.1  记录保存  

机构应按规定的期限(最少两个检定周期)保存原始观测数据、导出数据、开展跟踪审核的信息、检定校准记录及人员记录等,并做出是否保留其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副本的规定。

7.9.2  记录信息量

每份检定、校准记录应包含足够的满足执行的计量检定规程、 校准规范规定的信息量,以便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保证检定、校准数据的复现。记录应包括负责检定、校准的执行人员和结果核验人员的签名。

7.9.3  记录形成

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

7.9.4  记录更改

当记录中发生错误时,应按划改的方式更改并签名。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时,更改不得丢失原始数据。

7.10  证书和印章的管理

机构应执行证书和印章管理程序。

7.10.1  基本要求

机构执行专项计量授权检定、校准任务,出具证书必须执行《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采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并加盖专项计量授权印章。

7.10.2  简化证书

承担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时,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简化而未报出的原始数据应能方便的从机构获得。

7.10.3  证书更改

检定、校准证书发出后需要更改时,必须出具一份完整的新证书,新证书应重新编号并声明所替代的证书作废,同时收回已作废证书。

7.10.4  印证管理

检定、校准证书及专项计量授权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其使用应执行相应管理程序。

8  体系改进

8.1  基本要求

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和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来自顾客的信息、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8.2  不合格工作的控制

8.2.1  不合格工作

不合格工作是指专项计量授权的检定、校准工作或工作结果不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或顾客的要求。不合格工作包括:不合格测量数据、不合格测量设备、不合格的测量过程、不合格的体系等。一旦发现不合格工作立即启动不合格工作控制程序。

8.2.2  不合格工作控制

机构制定的不合格工作控制程序应保证:

a) 确定对不合格工作控制管理的责任和权限,规定出现不合格工作时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b)对不合格工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

c)立即进行纠正(包括暂停检定、校准工作,扣发证书),同时对不合格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

d)必要时,通知顾客并取消工作(包括收回已经发给顾客的证书);

e)确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8.2.3 不合格工作的处理

当评价表明不合格工作可能再度发生,应立即执行纠正措施程序。保存相应的评价工作记录。

8.3  顾客满意和投诉

8.3.1  顾客满意

机构应评价顾客的满意度,使用和分析这些信息并用于改进管理体系,提升检定、校准活动有效性,提高对顾客的服务质量。

8.3.2  投诉

机构应按照程序处理来自顾客的投诉。应保存所有投诉的记录,以及机构针对投诉的调查和执行纠正措施的记录。

8.4  内部审核

8.4.1  基本要求

机构应根据预先制定的程序和日程定期对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持续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内部审核计划应覆盖本规范和机构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全部场所、全部部门和全部检定、校准活动。

8.4.2  内审的组织

质量负责人负责策划和组织机构的内部审核。审核应由经过培训、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8.4.3 内审结果的处理

当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对管理体系运作的有效性,对机构检定、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有效性产生怀疑时,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确认机构给出的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应进行检定、校准数据追溯,并书面通知顾客。

应对审核活动进行跟踪,并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8.4.4  内审记录

应记录审核活动领域、审核发现和采取的纠正措施。

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核管理程序;保存内部审核计划、内部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纠正措施和验证记录等。

8.5  纠正措施

机构应制定纠正措施管理程序,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产生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保存纠正活动的记录。

纠正措施管理程序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投诉);

b) 确定不合格原因;

c) 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d)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e)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f)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6  预防措施

机构应制定预防措施管理程序,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保存预防活动的记录。

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 评价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 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9  专项计量授权的考核

9.1  基本要求

省辖市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本辖区内计量检定、校准工作需要,实施专项计量授权。县(市)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校准项目,需要办理专项计量授权的,应报省辖市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计量授权。

9.2  申请受理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向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申请。

9.2.1  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2  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3  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向单位所在地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4  申请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的,应根据申请承担专项计量授权任务的区域,向当地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5  申请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的,应根据申请承担专项计量授权任务的区域,向当地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6  申请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的,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7  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a) A1《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申请书》                  3份

b) 机构设置文件副本                                    1份

c)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副本     1份

d)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专项计量授权的文件              1份

e) 计量技术机构专项计量授权证书副本                    1份(如有)

f) B1专项计量授权检定项目考核表                        1份

g) B2专项计量授权校准项目考核表                        1份

h) 专项计量授权检定、校准计量标准一览表(附录C)       1份

i) 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表(附件D)1份

j)  E1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签发人一览表                       1份

k) E2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签发人考核记录表                   1份/人

l)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结果                      1份(如有)

m)管理手册                                              1份

n) 程序文件目录                                          1份

o)注册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1份/人

9.3  考核主持

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专项计量授权申请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对提出的申请资料审查完毕,发出是否受理该专项计量授权申请的通知,并主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

9.4  考核的实施

9.4.1  组织考核

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的专项计量授权,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考核组实施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

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的专项计量授权,由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考核组长制定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计划。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考核组名单和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计划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派员对现场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组一般由3~7人组成,包括考核组长1人,考评员2~6人(含计量管理专家和计量技术专家)。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机构进行考核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计量技术专家参加考核,受聘计量技术专家在考核活动中履行考评员职责。

9.4.2  考核安排

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1~3天。组织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将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计划以文件形式正式通知申请机构。

考核组长负责制定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9.4.3  考核程序

现场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观察—分组考核—考核组会议—确定考核意见—末次会议。

9.4.4  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是考评员通过现场观察、资料核查、记录调阅、现场试验、提问笔试、交流座谈等方法,对所有不符合和存在缺陷的问题收集客观证据,对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检定、校准项目的测量能力和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

9.4.5  考核报告

考核组长对考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考核报告应如实反映考核内容,考核报告须有考核日期、申请机构概况、现场考核评审表、整改要求、现场考核意见、推荐专项计量授权意见、考评员和考核组长签名等。考核报告应按照附录的格式和要求编写。

考核组整理并向组织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考核报告和有关考核资料。

当现场考核存在不合格项或有缺陷项时,机构应按考核组的要求制定纠正措施按期按质完成整改,上报整改报告。考核组对其整改结果进行验证确认后,向组织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报告和有关考核资料。如机构未按期完成整改,按考核不合格呈报。

9.5  审批发证

9.5.1 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现场考核意见和推荐专项计量授权意见,决定是否批准专项计量授权,审批考核报告,准予计量授权行政许可的对批准的机构颁发专项计量授权证书、附件和印章。

9.5.2 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计量授权考核,应将“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报告”和“推荐授权的检定项目表”(附录J)或“推荐授权的校准项目表”(附录K)上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现场考核意见、推荐专项计量授权意见和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专项计量授权,审批考核报告,准予计量授权行政许可的对经批准的机构颁发专项计量授权证书、附件和印章。

9.5.3 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

9.5.4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的机构,经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可做出不予专项计量授权决定。

10   授权后监督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实行计量监督检查,根据机构执行本规范情况,决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范围,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其的专项计量授权。

取得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应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复核检定或者校准、复查、对投诉或变更等情况的检查等。

10.1  行政监督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取得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实施行政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批准专项计量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专项计量授权,收回其专项计量授权证书、附件和印章,并予以通报。

10.2  技术监督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采用复核检定或者校准、量值比对、盲样测量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机构进行技术监督。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监督活动。不参加、不接受技术监督活动或者参加技术监督活动结果不合格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批准专项计量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专项计量授权,收回其专项计量授权证书、附件和印章,并予以通报。

11  复查考核

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机构应按本规范规定向批准专项计量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复查的申请和考核按照本规范“9 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的规定程序执行。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计量管理工作需要,不同意继续授权的计量检定、校准项目,不再受理专项计量授权的复查考核申请。

12  扩项考核

扩项考核是指机构在获得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内,超出原授权检定、校准项目和范围提出的授权申请考核。

12.1  扩项申请

机构应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A2“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扩项考核申请书”、扩充项目的“专项计量授权考核项目表”(附录B)及相关资料。

12.2  扩项考核

批准专项计量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收到机构的扩项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专项计量授权扩项考核的决定。

同意专项计量授权扩项考核的,应指派考评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规范“9 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的规定程序组织扩项考核。专项计量授权扩项考核可采用文件资料审查、监督检查、现场考核等任一形式进行。通过考核的项目,考评员填写附录J或附录K。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收到机构的扩项申请后,不同意授权扩项的,不再组织扩项考核。

12.3  扩项证书

批准专项计量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经批准的专项计量授权扩项,原颁发的专项计量授权证书不变,授权有效期不变,仅换发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的附件。

13 授权变更

机构在获得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内,如果机构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在15日内向原专项计量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告,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13.1  机构变更

当机构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填写N1“专项计量授权机构变更表”,报原专项计量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换发计量授权证书及附件。

承担专项计量授权检定或校准任务的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复查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及附件

13.2  人员变更

机构以下人员发生变更时,填写N2“专项计量授权人员变更表”,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计量授权证书附件(一)。必要时,应安排专项授权复查考核或监督检查。

a)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任命文件;

b)非独立法人机构负责人变更时,需提交上级任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c)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时,需提交任命文件及个人简历;

d) 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提交E2“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签发人考核记录表”及个人简历。

13.3  计量标准变更

当授权的计量标准发生变化(新增、减少、更新)的,按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办理计量标准变更手续后,填写N3“专项计量授权计量标准变更表”,报原专项计量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换发计量授权证书附件(三)。

附录: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申请书格式.docx